行政主管故意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此责任。
【案情简介】
高某系某单位行政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工作内容包括招录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月工资4100元。2024年5月,高某辞职并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
高某作为人力行政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包括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单位人事主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得二倍工资补偿的,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公司不存在不签订合同的主管恶意,不应承担法律后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
(赵方红)